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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央行证监发文:统一两市场评级业务资质!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央行和公证监会发布14号公告,要求如下:
1.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逐步统一
(1)已经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展业的评级机构
- 可申请在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展评级业务。
- 央行、证监会、交易商协会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资质互认。
(2)对于拟同时开展两债券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
- 应在所在地省会城市中支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后,向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申请。
- 央行、证监会、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审核或注册。
2.鼓励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不同的评级机构法人,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
整合前信用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结果仍可继续使用。
3.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和信息共享
(1)央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评级机构,通过现场及非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对违规机构给予处罚;交易商协会和中证协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自律调查,并有权对违规机构给予自律处分。
(2)逐步统一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化评价。
(3)央行、证监会及相关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评级监管及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就日常管理、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等信息进行共享。
4.在两债券市场同时开展业务的评级机构应统一评级标准,并保持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由于债市多头监管,国内评级机构还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只是在评级公司具体做业务的时候,根据债券类型需要相应的债券准入监管机构的批准。比如央行对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的评级,证监会对交易所公司债的评级,发改委对企业债的评级。
在债券评级历史上,出现过同一主体在不同市场发债,被给予不同评级的现象;也出现过同一评级集团下面不同的评级公司给予同一个主体不同的评级。
现在央行和证监会联手,率先进行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资质互通,有利于减少无序竞争,统一管理有助于提高评级的公允性,使不同市场主体的价格趋同。
以下为央行证监会公告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4号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现就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评级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的逐步统一
(一)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在交易所债券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展评级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资质互认。
(二)对于拟同时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其境内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提交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审核或注册。
二、鼓励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整合,更好地聚集人才和技术资源,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做大做强。
整合前信用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结果仍可继续使用,并由整合后的信用评级机构履行跟踪评级、信息披露等义务。整合后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技术方法、评级业务规范、评级标准和评级报告等内容。
三、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信息共享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开展债券市场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现场及非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自律调查,必要时可以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联合调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处罚;违反自律规则的,相关自律组织依法给予自律处分。
(二)逐步统一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评级监管及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就信用评级机构日常管理、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等信息进行共享。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防范利益冲突,恪守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揭示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评级质量。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开展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标准,并保持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2018年9月4日
发表时间:[ 2019/11/27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