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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河南省拟出台社会信用条例,这8类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虚假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这些不诚信行为,拟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采购、国有土地招标、高消费、任职等方面处处受限。5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我省首次在社会信用领域立法,既有助于落实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又适应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概念】犯罪记录、“芝麻分”、共享单车记录,都算社会信用信息

       人无言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那么,列入条例草案的社会信用信息,到底指的是什么?跟男朋友约饭却被“放鸽子”算吗?骑了共享单车觉得不错偷偷带回自己家算吗?

       条例草案指出,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而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其中,公共信用信息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草案列举了6项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也包括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等。

       市场信用信息是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也就是说,不论是犯罪记录等公共信用信息内容,还是共享单车记录、支付宝“芝麻分”等市场信用信息,都属于公共信用信息。但“放鸽子”等个人主观意愿较强的不诚信行为,不在条例范围之内。

【激励】守信者,予激励:行政许可视情况或可优先办理

       守信有奖励,失信有惩戒。

       条例草案明确对守信进行激励,对失信进行惩戒的原则,规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会同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制定,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条例草案规定,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査频次;在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奖励措施。

      【惩戒】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拟纳入“联合惩戒名单”,限制任职

       失信者,又有哪些惩戒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査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信用主体若有严重失信行为,比如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行为、虚假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等8大类行为,还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国家机关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任职;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处罚】违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最高拟罚款30万

       社会信用建设,要共享、披露社会信用信息,但并不意味着大家不再有“秘密”。条例草案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使用等活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规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有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篡改、虛构、泄露社会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报送社会信用信息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

       条例草案共分为九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其他省份相比,我省不仅规范了信用信息归集、查询,还增加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环境建设等内容。


发表时间:[ 2019/5/30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