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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发电〔2015〕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对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简称“双公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落实好“双公示”工作。在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统筹协调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做好全省“双公示”工作,统一规范集中公示的栏目设置、公示格式等;省编办负责指导各单位依据权责清单对“双公示”事项进行梳理;省保密局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要做好“双公示”事项梳理及信息公示、报送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安排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推进“双公示”工作,并指定具体落实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牵头单位(或内设机构)、任务分工和进度计划,指定联络人员。要加强督促检查,将“双公示”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通报评估结果。
二、切实做好信息公示。各地、各部门要先行公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产生的信息,其中行政许可信息应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身份代码、决定文书编号、许可内容、许可日期、有效期限、许可机关等信息项,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身份代码、案件名称、决定文书编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处罚机关等信息项。同时要抓紧整理存量信息,在2016年6月底前将2011年以来的存量信息予以公示,在2016年底前将处于有效期内的所有存量信息予以公示。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本单位产生的“双公示”信息,并同步推送到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网站进行集中公示;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公示。
三、及时报送“双公示”信息。省有关单位在公示信息的同时、各地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网站管理部门在归集本市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要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用广东”网站管理平台、电子邮件、数据拷贝等方式,分别将信息推送到省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广东”网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省“双公示”信息报送到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
四、抓紧梳理编制“双公示”目录。省有关单位要依据权责清单并对照事项梳理表(见附件4),梳理本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确定每个事项可公示的信息项,于2016年1月底前将梳理的事项及其可公示信息项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编制形成省级“双公示”目录;因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予公示的事项,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在2016年3月底组织梳理形成本地“双公示”目录。
五、加快完善信息化支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抓紧组织实施电子政务畅通工程,推进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在新建或改造本单位、本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充分考虑信用信息记录、存储、交换等功能需要;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审核,对没有相关内容的项目不予审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11日
发表时间:[ 2016/1/19 10:2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