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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又提到“加强诚信建设”,那么诚信建设与信用建设有何区别?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9月7日下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座谈会。座谈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辽宁省委书记郝鹏、吉林省委书记景俊海、黑龙江省委书记许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孙绍骋先后发言,就推动东北全面振兴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要进一步优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加强诚信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总书记谈到“诚信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关系,值得思考。一直以来,我们认为诚信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简称信用建设)关系密切,但是两者不是一回事。有两个方面的理解:

  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诚信建设的一部分。两者是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诚信建设最终实现的目的是我们能够树立起“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内心上建立起“共识判断”,既是社会共识也是个体认知;二是从行为上建立起“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包括正面的奖励也包括负面的约束。可见,社会信用体系更多是在解决后者。

  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诚信作为社会共识也好个体认知也好是逐渐培育与形成的,培育与形成既有经济因素又有道德因素,既有正面引导又有负面刺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呈现的机制、制度或者工具,发挥着这种手段作用。

  总之,诚信建设是追求“耻辱感”,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诚信建设,但更加追求结果上实现“信用”。简单来说,一个人借钱还钱一种是他觉得欠款可耻所以必须还,一种是因为怕被惩戒而不得不还,所以从结果来看,体现了“信用”,但是并不都是“诚信”。做到前者是容易的,做到后者比较困难。可见,无论那种理解,诚信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不是一回事,更不能够单的信用建设替代诚信建设。

  结合到具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考虑如何进一步把“诚信价值观”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比如我们探索的诚信合规,将合规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不主动追求不合规;二是偶发不合规不存在主观恶意;三是发生不合规积极主动回归合规。不同的层次,可以在信用机制或制度上加以区分,以求更好的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而非简单的实现“信用”。

发表时间:[ 2023/9/11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