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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1年6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对《办法》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规范》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发挥信用监管作用,是新时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2019年7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广东是全国建立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机制的试点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在2020年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明确“支持广东试点建立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得到了总局的大力支持和直接指导。实施产品质量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是解决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产品质量问题屡治不愈的迫切需要。据历年监管数据统计,我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企业存在产品多次不合格的情形,有的企业产品被抽查不合格多达数十次,过半企业产品不合格原因属于主观故意。解决当前部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质量问题屡治不愈等问题,迫切需要转变监管方式,运用信用约束机制,压实经营者责任,从源头解决问题,破除制约产品质量提升的机制障碍。
二、《规范》的实施有什么意义?
答:《规范》首次将信用引入产品质量监管,首创将产品及相关经营者的质量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产品质量监管,实施后,将可解决现行法律法规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惩罚力度不足、经营者违法成本过低问题,有利于促使产品经营者强化质量责任意识,抑制主观故意或放任的违法行为,根治产品质量问题屡治屡发的“顽疾”;将可根据不同产品及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紧追不放,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将可实现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的有效归集和共享,有利于加强部门联合惩戒、强化行业监督、有效引导消费,形成部门联动、社会共治机制,促使产品质量整体提升。
三、《规范》有哪些主要创新和亮点?
答:一是为产品质量赋予“信用标签”。以往的信用监管均以市场主体为对象,《规范》首次在产品质量监管中引入信用,围绕“产品质量信用”实施专项评价。实施产品质量信用评价的对象既包括市场主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承载生产者、销售者主体信用的产品(以同一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产品作为一个评价对象);评价的产品既包括产自本省的产品,也包括产自全国甚至全球的产品;采集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包括全国各地、各监管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管信息。我省自2019年试行开展产品质量违法失信记分措施以来,已对20627家生产者产品实行了信用记分,其中 2230家企业产品因失信被记扣分。
二是探索治理质量问题源头“良方”。将信用约束机制与产品质量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强化经营者质量责任和管控意识,推动产品质量管控责任从传统以政府监管为主转变为以落实经营者责任为主,激活经营者的质量内控能力和创新活力,从根本上消除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根源。
三是“聚焦”失信产品强化跟踪监管。对未产生信用记录的产品及经营者,采用双随机及“反应式”监管措施予以监测;对有监管信用记录的产品及经营者,根据其信用风险等级渐次加大监管资源投入,构成一个具有失信风险“聚焦”功能的产品质量信用监测评价体系,确保及时发现、跟踪、化解系统性质量信用风险,
四是破解质量问题“屡治屡发”监管难题。对主观故意、质量问题屡次发生情形,从重扣分;对经营者处于D类(严重失信)等级状态的,其违法行为可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从重处罚,此举可解决以往对累次违法的企业因缺乏认定“情节严重”法定依据而难以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等执法难题。
五是构建“共建共治”质量监督机制。《规范》设置了信用修复、加分奖励等措施,充分调动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的积极性,弘扬诚信守法正能量。包括对产品质量良好、积极配合监管、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予以加分奖励;对信用良好的A类产品或经营者名单,可予以公示;对偶尔出现的轻微违法情形,不属于主观故意并积极改正的,可申请适度修复。同时,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建立了监管大数据采集机制,系统性采集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并将信息归集到各类产品和经营者产品质量档案。对产品及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失信信息,我们也将予以集中公布并提供查询,为行业加强监督、消费者选购产品提供参考依据。
四、《规范》的主要框架是什么?
答:《规范》共六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规范》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工作原则、工作分工。第二章质量信用记分,明确了记分规则、失信扣分及修复、奖励加分、记分实施、异议处理和纠错等内容。第三章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明确市场监管部门每半年根据记分对象的质量信用累计记分,对记分对象的信用监管类别做出A、B、C、D、O类等5类划分。同时,明确了记分对象的上述五类记分结果分别对应的五种监管措施。第四章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应用,明确建立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健全完善集中公布信用信息机制、与各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以及行业通报机制。第五章责任追究,明确负责或者参与质量信用监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记分等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规范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对《规范》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补充解释,并明确解释主体、实施时间及期限。
五、《规范》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规范》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规范》适用于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生产、销售、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工业产品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不适用《规范》。需要注意的是,纳入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的工业产品,既可能产自本省,也可能产自全国以至国外。
(二)产品质量信用记分对象是什么?
答:质量信用的记分对象包括产品和产品的经营者。其中产品以同一商标(品牌)的同一类别(指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大类)产品作为一个记分对象;经营者以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作为一个记分对象。
(三)质量信用记分周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结合监督抽查实际情况和企业发展情况,质量信用记分的统计周期为36个月,自质量信用事项首次被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之日开始。质量信用记分动态统计最近36个月的事项记录。
(四)质量信用分如何组成?
答:质量信用记分包括起始分、扣除分、修复分和奖励分。起始分为12分,在记分对象产生第一条质量信用记录时赋予。记分对象如有失信事项则扣分,记扣除分;扣分后,如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的,可酌情修复,记修复分。记分对象满足奖励规定时则加分,记奖励分。其中,经营者记分与产品记分相关联,涉及多个类别的经营者,选取其得分最低类别的产品记分记录与企业质量信用得分关联。
(五)如何能获得质量信用奖励加分?
答: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记分产品经监督抽查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现不合格的,予以加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记分对象记奖励分的上限为2分。
(六)经营者如何对失信扣分情形进行修复?
答:记分对象首次扣分的,按照扣分的100%予以修复;第二次及以上被扣分的,按照扣分的50%予以修复;经营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最多予以两次修复;扣分事项满一个记分周期不再统计时,对应的修复分也不再统计。
(七)如经营者对失信扣分情形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经营者收到告知信息后,对信用事项或记分情况存在异议的,可于15日内向作出信用事项认定或记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转由作出信用事项认定或记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置,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处置结果告知申请人。
(八)如发现对经营者失信行为认定及记分有误,如何处理?
答:发现经营者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及记分情况存在错误的,应立即告知作出信用事项认定或记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信用事项认定或记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正,将更正情况录入产品监管系统并告知经营者。产品监管系统根据异议处理结果调整记分。
(九)对记分对象的信用监管类别如何划分?
答:市场监管部门每半年根据记分对象的质量信用累计记分,对记分对象的信用监管类别作如下划分:质量信用分为12分以上的,划为A类,对其实施一般监管;高于6分不满12分的,划为B类,对其实施跟踪监管;高于0分且6分以下的,划为C类,对其实施重点监管;0分以下的,划为D类,对其实施特别监管;未获得质量信用分的经营者及产品,划为O类,对其实施反应式监管,即持续开展监测,发现问题快速反应。
本解读可随《规范》公开。
发表时间:[ 2021/8/4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