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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开出首张不诚信罚单
法制网记者吴晓锋 通讯员郝绍彬 王慧杰 王俊楠
诉讼中提供证据复印件的签名被修改,法庭核实后当事人承认属实。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这是重庆法院开出的首张伪造证据罚单。
原告龙某诉被告袁某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一案中,被告袁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的复印件,其对证据来源及未能提供证据原件的理由进行了说明。
鉴于该份证据的重要性,法庭根据袁某的陈述,到第三人处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发现证据上的一处签名与袁某提供的不一致,经向袁某询问,其承认对复印件进行了修改、伪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袁某向法庭提交伪造的证据,妨碍了案件的审理,经法庭批评教育,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鉴于其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遂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袁某表示服从决定,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责任编辑:沈思宇) |
发表时间:[ 2015/9/1 9:1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