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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信用开封”建设 开封市将实施医保基金信用管理

       为推进“信用开封”建设,提升开封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水平,营造诚信、自律的营商环境,市医保局制定了《开封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封市医疗保障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从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医保医(药)师和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医保信用主体”)的经营、执业、就医等行为进行信用管理。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根据各类医保信用主体信息归集情况及评价办法分别开展评价,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其中,机构类信用主体以积分制评价为主,人员类信用主体以失信行为记分制评价为主。信用等级评定每年一次,以自然年度为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次年2月10日前完成。通过医保基金信用管理,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全社会营造“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氛围。

发表时间:[ 2020/9/3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