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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互联网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网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实施信用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四类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未成年人不在其列。

       从征求意见稿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对应的行为主体列入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一是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行政处罚的;二是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上述条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三是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失信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失信主体,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信部门将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同有关部门签署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强调,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黑名单信息发布时限与其有效期一致。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向认定部门申请退出黑名单的,经认定部门同意,可提前退出黑名单。

发表时间:[ 2019/7/24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