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加油站

当前位置 > 诚信加油站 > 擅自占道拍广告,谁来担责

擅自占道拍广告,谁来担责


       近日,一段女子在北京国贸桥下行车道上跳舞的视频引发热议,有消息称跳舞女子当时是为某体育品牌拍摄广告,而类似事件并非孤例。城市道路绝非个人或企业的秀场,擅自占道拍广告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处罚。如何定性?谁来担责?怎样看待这种现象?本期声音面对面,我们特别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和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晶共同探讨这些问题,敬请读者关注。

       主持人:林楠特

       嘉宾: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李晶(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主持人:对于北京国贸桥下女子跳舞事件,许多网友都给出了负面评价,您怎么看待女子的行为?

       李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63条规定,行人不得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从视频内容看,虽然跳舞女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但是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广告拍摄显然会影响道路的正常通行秩序,这就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当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导致交通堵塞等,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

       乔新生:在川流不息的马路上跳舞或拍广告,这样的行为既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是处罚的不是拍摄广告的行为,而是他们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秩序。凡是没有经过批准,在马路上横穿,扰乱交通秩序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主持人:目前警方还没有公布调查结果,如果女子真的是在拍摄广告,广告公司是否要受到处罚?

      李晶:如果这名女子确实在拍摄广告,拍摄行为又是由广告公司组织的,那么广告公司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处以治安处罚,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不少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审批时都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将存在违法违规或者失信行为的申请者纳入黑名单,比如2017年10月发生在上海的一起违法占道拍摄广告案件,涉事广告公司就被当地警方列入了黑名单。当然,实践中对于违法占用道路拍摄广告的行为,主要还是集中在对人的处罚上,特别是对现场违法人员的处罚,而对于广告公司的处罚还标准不一,也需要今后进一步完善。

乔新生:如果一些广告公司或者广告主经常采用这种方式,利用公共设备,比如在红绿灯口,在马路上拍摄广告,那么这种情况下就违反了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涉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主持人:广告商在事件中为广告拍摄提供了道具和资金支持,怎么理解广告商的行为,其需要承担责任吗?

       李晶:判断广告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首先要界定广告商对于违法拍摄广告行为的知情程度。如果广告商只是提供拍摄道具(如车辆)和资金,对于具体拍摄广告的方式并不知情,一般不需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广告商参与了违法拍摄广告的组织策划,并且积极提供车辆和资金支持,那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可以参照广告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来确定。

       乔新生:依照我国广告法以及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拍摄户外广告应当经过批准,没有经过批准拍摄户外广告,或者在马路上举着牌子搞所谓的行为艺术,这些行为本身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广告执法机关应当对户外广告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如果是在马路上拍摄婚纱照或者拍摄广告,这种情况下应当处罚的是行为人,不管他是广告商,还是广告的经营者乃至广告的参与者。也就是说,在拍摄广告时,扮演角色的演员都应该受到处罚。

       主持人:怎么看待这种现象?为何屡禁不止?除了与公民法治意识薄弱有关之外,还有哪些原因?

       乔新生:户外广告不仅涉及广告的一般管理问题,还涉及市容市貌,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序良俗的问题。如今在一些城市的街头经常有广告公司采用所谓的模特上街游行,吸引观众注意的广告行为,也出现了一些人故意在马路上违法吸引公众关注的现象。有人将现在的市场经济叫作眼球经济或者注意力经济,一些经营者为了吸引人们的注意,千方百计地搞怪,像这种在大马路上拍摄广告,以吸引人们关注。对于这种现象我们要一分为二,首先从市场经济、网络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本身是一种吸引公众关注,吸引消费者的现象。其次,从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角度看,如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违反我国城市管理法或者地方的城市管理条例,应当承担责任。

       李晶:其实不只是占道拍摄广告,生活中随意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并不少见。例如,商场店铺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就占用道路经营等。这些占道行为容易造成大面积交通拥堵,甚至交通瘫痪,给广大群众的正常通行和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这种现象凸显了一些公民法治意识的淡薄,对于随意占用道路的违法性认识不清。而一些广告公司和广告商片面追求噱头、社会责任缺失也是导致此类现象屡次发生的重要因素。广告的首要任务是让受众记住所宣传的产品,但这种宣传应当是凭借正面积极引导,而非负面恶意炒作。城市道路不是个人或者企业的秀场,像在交通十分繁忙的国贸桥下进行违法占道拍摄显然与大众对企业品牌的期待不符。事实上,从事后网上出现的评论看,大多网民都对涉及的广告商予以负评,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

       主持人:如何遏制这种现象?

       乔新生: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在我国的广告法中增加规定户外广告,特别是这种所谓带有行为艺术性质的广告的规范内容,如果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违反交通管理规则,在马路上占道拍摄广告,要双重处罚:一方面,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处罚;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作出处罚。事实上,我国现有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处罚得比较轻,不足以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行为,必须加大处罚的力度,针对户外广告,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才能避免。对于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吊销一些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李晶:治理这种乱象首先需要统一执法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希望公安机关在进一步明确对该类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尺度的同时,严格执法,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并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广泛宣传,实现法律的一般预防效果。其次,社会大众要不断提升道德水平,强化法律素养,培育法治意识,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避免因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认识模糊而出现违法行为,甚至因此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最后,广告商和广告公司也要强化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要树立正确积极的广告文化价值观,把握好广告内容的导向和格调,不低俗庸俗,不乱搞噱头,坚持以广告的艺术性、观赏性、启发性来吸引公众,实现广告效果和企业口碑的共同提升。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时间:[ 2019/3/29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