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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20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6日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市级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对象认定
(一)奖惩对象。
国家下发的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市区两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认定各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所形成的市级“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认定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决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三)认定程序。
由认定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形成联合奖惩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
1.“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主体从初步名单中删除,确保其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
2.“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相关主体如之前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应由“黑名单”认定部门通知之前的“红名单”认定部门将相关主体删除。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由认定部门实行事前告知。
(四)名单内容。
各区、各部门认定“红黑名单”必须按照统一格式,名单信息应包括:
1.奖惩对象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2.列入名单的事由:认定守信或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3.后续奖惩信息:奖惩对象受到的联合奖惩措施、能否进行信用修复退出名单、名单有效期、信用修复期限等。
(五)名单共享。
“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在认定名单后需立即通过其门户网站向公众发布名单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广州”网站集中公布。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收到相关名单信息后,需通过政府服务子系统向对应奖惩措施实施部门推送“红黑名单”信息。
三、联合奖惩
(一)联合激励措施。
1.打造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实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对非即办类审批事项,允许行政相对人在缺少材料或材料存在瑕疵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后,先行受理进入审核程序,加快办理进度,在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后立即出具办理结果。
2.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予以优先考虑;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领域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个人及其家属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中,依法依约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
3.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建立优化检查工作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4.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在广州开发区探索开展“信易租”试点,鼓励有关区、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开发“信易贷”“税易贷”“税贷通”等产品,着力缓解诚信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促进金融机构利用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参考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给予信贷优惠和便利。
5.大力推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主体。及时通过各政府部门网站和“信用广州”网站公示“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在各类银企对接、会展等活动中重点推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企业,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诚信经营公约,表彰诚信会员,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联合惩戒措施。
1.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一是从严审核行政许可项目,加强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限制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债券发行,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二是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三是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及时撤销相关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2.进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征信机构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专业机构服务系统采集“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作为其出具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强化舆论监督,推动市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曝光力度,建立专门栏目每月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件。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公众对无证照经营、隐蔽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渠道,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三)将联合奖惩嵌入业务流程。
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应依托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建立完善查询应用信用信息的机制,将信用联合奖惩“红黑名单”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环节嵌入部门业务系统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四)落实联合奖惩成果反馈制度。
各级信用联合奖惩认定部门和实施部门每月15日前将上月联合奖惩的工作情况,包括名单认定情况、奖惩措施实施情况、具体案例、名单退出情况、信用修复情况等,按规定的格式报送本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由市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每月汇总通报,并及时上报国家和省。
(五)建立联合奖惩工作指引。
梳理国家出台的各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合作备忘录,形成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部门工作指引。明确各领域联合奖惩的认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各部门按工作指引依法依规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和执行联合奖惩措施。工作指引根据国家出台的备忘录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四、保护奖惩对象权益
(一)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支持“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主体以及处于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相对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由失信主体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提交申请,由相关认定部门认定是否准予修复。确认可以修复的主体,应从“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撤出,并对其失信信息予以标注,标明其已完成信用修复,并由认定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广州”网站发布名单退出公告,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二)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名单信息更正机制。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异议,或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执行联合奖惩措施时发现信息存在异议的,均可向相关认定部门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反映主体进行重新认定,并将核实和重新认定结果反馈当事人,同时及时更正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信息,更新部门网站和“信用广州”网站上相关信息的公示。
(三)个人隐私和信用信息安全保护。
各联合奖惩认定部门和实施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保护联合奖惩对象权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全市联合奖惩信息共享交换的中枢,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系统安全监管,确保信息安全。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个人隐私泄露。
五、退出奖惩名单
(一)“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退出方式。
经异议处理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中删除;有效期内被其他认定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发现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中删除;“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中删除。
(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退出方式。
经异议处理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删除;通过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认定部门同意,在“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删除。“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主体退出后,应立即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认定部门确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
(二)加强宣传教育。
以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为抓手,弘扬诚信文化,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高公民诚实守信意识,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问责机制,明确工作责任人,健全工作台账,定期将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实施情况报市信用办。由第三方机构对全市联合奖惩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发表时间:[ 2019/1/22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