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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T23794-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一、指标体系
(一)评价类别
为了更好地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将指标体系按经济行业类型和主营业务分为四类:
1. 施工类,适用于经济行业类型为建筑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等工程施工的企事业单位。
2. 服务类,适用于(除勘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咨询、监理、造价、招标代理、会计事务所)等相关服务业。
3. 批发零售类,适用于经济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企事业单位。
4. 材料设备制造类,适用于经济行业类型为制造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评价指标
附件:国家标准GB/T23794-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说明:
1. 国家标准GB/T23794-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以传统信用评价技术为基础,借鉴企业文化管理、学习型组织管理、文化链管理等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实际,从价值观(守信意愿)、竞争力(守信能力)、社会责任(守信表现)三个维度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2. 关于财务状况、创新和发展能力状况等项目和指标项中各一、二级指标满分值的确定办法,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 号)将评价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型规模,微型企业参照小型规模;参考《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2014》中的优秀值为满分值。每年根据最新出版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更新满分值。
3. 出现以下情形的不良记录可定性为严重:
(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或取消资格、暂扣或吊销许可
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的。
(2)存在拖欠劳动报酬或者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
(3)等级调整中规定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记录。
二、信用等级
(一)等级划分
(二)等级释义
(三)等级调整
1. 被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同时符合多项等级下调情形的,不重复下调等级):
(1)近三年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近三年存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近三年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截止信用报告制作日期,成立未满两年的。
(5)近三年连续亏损的。
(6)近三年财务报告中有壹年(含)以上未经审计或审计有保留意见且该保留意见对评价有较大影响的。
(7)近三年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隐瞒不良记录和违约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
2. 被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不超过BB:
(1)近三年企业或企业高管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中有记录的。
(2)近一年在参加设区市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近一年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隐瞒不良记录和违约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
3. 出现同时满足第 1、2条的情形时,取较低等级。
三、报告有效期
信用报告有效期为壹年,起始日为信用报告概述上的落款日期。
四、报告内容和格式
企业信用报告有四大部分,依次为封面、概述页、正文、附件。
(一)报告封面应包括报告名称、报告企业、报告编号、制作机构、制作日期等内容。
(二)报告概述页应包括信用等级及释义、基本信息概述、基本结论及风险提示概述、企业经营情况概述、公共信用监管信息概述、企业荣誉附加等内容。
(三)报告正文应包括基本状况、财务状况、创新和发展能力状况、信用记录、结论等内容。
(四)附件应包括声明、比较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评分表等内容。
发表时间:[ 2018/10/29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