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诚信章程
当前位置 > 粤诚信章程 > 广州市诚信建设促进会章程
广州市诚信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诚信建设促进会(简称:穗诚信,英文名:Guangzhou integrit Construc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G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社会各阶层关注和积极推进诚信建设的有识之士自愿组成的,是全市性的宣传、研究、协调、指导和促进诚信建设,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加强诚信教育,完善诚信机制,解决诚信问题,推广诚信经验,弘扬和践行诚实守信、操守为重的行为准则,营造“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氛围,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所呈现的新风尚,努力推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弘扬诚信道德观念,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减少和杜绝失信,对社会行为进行监督,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为营造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工作任务:推进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整顿和规范信用行为,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和他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培训信用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信用信息咨询及其配套服务,促进广州市诚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第六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业务;国内外行业交流及人才培训,对企事业单位诚信建设进行调研、征信、评选、评估、认证,提供咨询服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及购买服务等业务。
(一)开展诚信理论研究与探讨。编辑出版刊物,举办诚信论坛、诚信文化节、诚信日、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组织与参加相关诚信建设的学术活动,进行诚信理论研究和信用政策研究;
(二)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对社会诚信开展宣传活动,宣传国家诚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表彰会员诚实守信的单位与个人,采集、发布、披露诚信方面的相关信息;
(三)开展诚信建设评价与评审。对社会上各行各业诚信行为进行调查和发布,促进守信激励机制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
(四)为会员提供诚信培训、人才培训、咨询、信息、商务、新闻出版、推广、教育等方面服务,为会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供服务,推动会员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诚信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为会员服务。
(五)开展会员社会诚信维权活动,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诉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合作,促进诚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六)与国内外同行,有关专家、学者建立密切关系,积极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参加国内、国际诚信建设交流活动及各种类型的商务考察和经贸洽谈,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交流服务平台;
(七)组织企业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八)联合和促进各地行业协会、推动诚信建设,组织专家开展专题调研、理论研究、现代企业的理论研究等,总结推广诚信建设成果以及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水平;
(九)建设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和第三方征信平台,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数据,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资源整合平台服务;
(十)辅助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推进行业、企事业单位诚信自律和他律标准化建设;
(十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及购买服务等业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须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
(一)本会的单位会员,为以下各类企事业社会经济组织:
1.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有一定规模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信用评价机构及其他信用服务机构,法律服务、金融机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公证鉴定、创业辅导等各类社会化组织机构;
3.与信用体系相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4.各行业、企业团体、各地区、各类协会、学会、商会、研究会、经济研究机构;
5.其他有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为:
1.热衷于诚信事业和诚信学术研究的理论及实际工作者,或获得过相关诚信荣誉记录的自然人;
2.践行诚信核心价值观,无不良信贷等行为;
3.具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赞成与拥护本会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三)在社会诚信研究与建设方面有一定能力及影响力;
(四)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五)团体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应持有身份证或相关有效证件;
(六)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加入本会须向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二)向会员颁发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牌匾和徽章。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六)通过会刊《诚信广州》、官方网站发布信用信息和自我诚信形象宣传;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
(二)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执行本会的决定;
(三)维护本会名誉和合法权益,并保守本会机密;
(四)按规定时间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向本会和会刊、网站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员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8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8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鼓励会员缴纳会费按5年一届方式交纳,以减少每年缴纳催收会费的时间,提高会员服务质量。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五)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即可开除其会籍。会员因被刑事追究或被劳动教养的,视为会员资格终止。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凡自动退会或被开除者,其前已捐赠或缴纳之各类费用概不发还,其在本会享有之一切权利同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九)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对会员奖惩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理事会、监事和秘书处应工作至新一届理事会、监事和秘书处产生为止。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
(五)决定设立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和组织各项活动;
(六)指导、实施行业自律和诚信监督,联合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含个人)失信行为进行曝光与处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出版会刊;
(十)决定对会员奖惩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十一)制定会员黑名单制度和失信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应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第三十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会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可以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授权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离会期间由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决定本会开展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成员。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本会向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章程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二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规定本会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五十五条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照本章程规定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设计、制作统一的会员证和会徽。
第六十一条 《诚信》歌定为本会会歌。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发表时间:[ 2018/10/18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