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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2日

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也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有效手段。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弘扬诚信、惩戒失信为目标,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坚持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部门应用和跨部门协同相结合,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全面高效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尽快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建立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

      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评级评优、安排补贴资金和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公共项目招标投标、项目投资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或修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并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申请从事或参与相关业务的重要参考。各部门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把公共信用信息作为激励和惩戒的重要依据。鼓励使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评价(级)报告,并根据国家和广东省行业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在企业债券发行中必须使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评价(级)报告。第三方信用评价(级)报告的使用格式规范及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制定,也可由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市信用办的格式和标准等制定。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

      结合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纳税信用A级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诚实守信模范、诚信旅游示范单位、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记录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评价机制,筛选推介诚实守信的会员企业,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市场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加强宣传报导;在2018年6月前建立诚信“红名单”;推行企业主动承诺制度,2018年6月前率先在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实行公开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逐步扩大范围,争取到2020年实现覆盖所有领域。(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二)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市有关单位在2018年6月底前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优化完善业务操作规程。(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局等有关部门)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对诚信市场主体予以优先考虑。探索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或检查信息互认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在2018年6月底前建立优化检查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住规建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守信激励产品,着力缓解诚信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信用珠海”等信用网站公示诚信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信息,并在各类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激励,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诚信会员企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健康发展。(责任单位: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各部门、各区要梳理重点领域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名单及信用记录,定期将有关信息交换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形成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区)

(二)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把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各部门、各区要根据相关法律及合作备忘录规定,研究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在2018年6月前建立失信“黑名单”。(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区)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结合政务数据资源开放试点,探索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严重失信主体的公共失信记录,逐步扩展数据开放范围,提供数据比对校核服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级评级等业务;支持各类信用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大数据征信产业规范发展。有关部门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通过“信用珠海”网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此项工作在2018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信息化办、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住规建局、市国土局、市文体旅游局、市金融局、珠海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规范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加大行政机关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自律管理等事项的监管力度,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推动各行业协会商会在2018年6月前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并全面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编办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整合优化政府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公众对无证照经营、隐蔽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渠道,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各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强化舆论监督,推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力度,重点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文体旅游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六)建立司法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动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争取在2018年6月底前试行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广东”网和“信用珠海”网信息对接联通,开通全市法院与全国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提升对被执行人信息的掌控水平。将各级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市内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会同各有关部门)

(七)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形成重点人群全覆盖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信息化办、各有关部门、各区)


五、构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全市各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发起部门参考本方案确定联合奖惩具体实施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依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在2018年底前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每月定期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区)

(二)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联动。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多部门联合签署共享联合奖惩信息协议,扩大联合奖惩的共享和应用范围,对本部门对本领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部门联合激励与惩戒,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区)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

      大力推行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报告使用,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中实行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推行使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2018年底前制订出台管理办法,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政务局、市住规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四)制定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

      各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出台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制定守信联合激励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主要完成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诚信旅游示范单位、优秀青年志愿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制定联合激励措施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主体、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主体、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等制定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区)

(五)推动率先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加快落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工程,推动横琴自贸试验区及各区率先开展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率先全面实行信用主体公开承诺制度,率先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服务和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各区会同市信用办)


六、联合奖惩的动态管理

(一)联合激励对象的动态监管。

      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守信者进行实时、动态监控联合激励对象的诚信守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立即取消参与守信联合激励的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对其适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反馈,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其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健全市政府与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信用监测预警,广泛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广应用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采集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逐步将采集范围扩展到全体青年和全体志愿者。依托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有关部门应将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功能嵌入到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责任单位: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民政局、市科工信局、团市委等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部门要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珠海”网站公开,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珠海”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以上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及时归集至“信用广东”和“信用中国”网站。(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局、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等有关部门)


七、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一)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建立诚信红名单制度,将信用评价(等级)高或者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良好信用信息较多、基本没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列入诚信红名单,实施激励措施予以褒奖。企业和社会组织不再具备激励条件的,或对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依法依规认定不适宜激励的,不再享受激励措施。

      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有关部门可以将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特别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较多的,尤其是在食品药品安全、治安管理、综合治税、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等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列入失信黑名单,降低其信用评价等级,并出台惩戒措施对其予以约束。惩戒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

      建立信用评价延续制度。为防止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各种方式规避失信惩戒,各部门应建立并实施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延续制度。可采取对同一地点内经营同类型业务的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延续机制等措施,以防止企业以“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名称”等方式规避失信惩戒。

      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区)

(二)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惩戒的前提是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如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则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要及时更正不准确的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或信用等级划分。通过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惩戒对象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在2018年底前制订本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奖惩期限、修复条件和程序等事项。(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区)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投诉办理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在联合惩戒措施之后配套制定本部门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的管理制度,明确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的工作流程、部门职责分工等,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取消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奖惩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奖惩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底前出台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管理办法,明确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的工作流程、部门职责分工等。(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区)

(四)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问责,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信息化办、各部门、各区)


八、加强信用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完善信用领域法规制度。

      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部门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信用监管的规定提出修订建议。(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各有关部门、市法制局)

(二)建立健全标准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区)

(三)加强诚信宣传和诚信文化建设。

      加强法治宣传和诚信守法宣传,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提高公民诚实守信意识,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对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改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文体旅游局、团市委、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各区)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把它作为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有效抓手和主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订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鼓励先行先试。

      鼓励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联合签署跨部门合作备忘录或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三)加强督促评估。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对各部门、各区开展联合奖惩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 2018/5/3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