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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建立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强对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认定“黑名单”的部门和单位负责“黑名单”的公布、信用修复、异议处理、退出等工作。
认定为涉电力领域“黑名单”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意见》规定,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存在以下4中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 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在其他领域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相关“黑名单”;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意见》分别规定了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意见》指出,市场主体具有相关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市场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退出,或无明确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退出,或一年内3次或3次以上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在认定与发布方面,《意见》规定,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可按照认定标准,根据职能认定涉电力领域“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可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认定标准认定涉电力领域“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建立全国涉电力领域“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各认定部门(单位)认定的“黑名单”均统一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应于列入当日将有关信息录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
在名单退出与权益保护方面,《意见》规定,已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认定部门(单位)确认,可以退出“黑名单”: 市场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经异议处理,“黑名单”认定有误。
《意见》规定,认定部门(单位)应建立“黑名单”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异议受理渠道、办理流程和时限。认定部门(单位)自主发现的,或接到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反映、投诉的名单信息不准确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确因认定部门(单位)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和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
《意见》要求,对“黑名单”认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认定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各认定部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黑名单”认定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因故意或工作失误泄露不公开信息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 2018/2/23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