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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近年来,我国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准入主体持续增长,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中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的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一些不法分子冒名登记,“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的案件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这对登记机关及被冒用人都是一种困扰和消耗。

    冒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

身份证被“股东”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当事人真正要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会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没有被相关部门纠正或者确认的情况下,被冒用人仍然存在承担债务的风险。

三、可能会被工商行政机构行政处罚。

身份证“被法人”存在哪些风险?

一、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二、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三、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笔者在登记工作实践中收到的“被股东”、“被管理人员”相关举报6宗,立案调查5起,进行诉讼程序1起。据了解,兄弟地市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冒名登记情况屡见不鲜,除依法依规可由登记机关直接撤销的外,仍有部分需要走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目前我局接收的“被股东”举报线索中,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一、冒用举报人身份证并伪造其签名进行公司股东注册登记。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某健身房在注册登记时冒用一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其签名,在公司成立后恶意骗取会费后失联构成诈骗,待众多会员反映该健身房卷款隐身,起诉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时,被冒名股东才意识到自己身份证被冒用,被飞来横祸的冒名所困扰。此案件不难想象冒用人在冒用之初便计划好置身之外,逃脱责任。

二、伪造举报人签名冒用其股东身份形成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司经营事项变更登记。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偶有发现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原股东签字笔迹与书市档案内的留存字迹差异很大。另有案件系某公司股东之间有矛盾,A、B股东在C股东不知情的前提下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等内容,进行股权转让,待股东C举报后将资料进行笔迹鉴定后,不难发现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举报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或授意他人伪造其签名办理注册,随后出于逃避责任等原因以冒用登记为由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纠正请求。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某公司在设立时,A、B股东共同成立甲公司,后经案件调查后发现A和B成立之初是一对恋人。但因某些原因,股东A的签名都由B代签,A同时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因该公司存在债务,股东A为逃避责任,将我局未进行审慎审查及股东B冒名登记作为被告告上法院,举报人企图通过登记机关败诉的形式让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纠正,帮助其达到逃避债务、法律责任的目的。对于此类举报人有证据材料证明股东A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有实际出资和参与公司管理的行为,因此在处理过程中不认定为冒名登记行列。

四、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为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一种是别人知情,是同事或亲戚,用很少的报酬征得被举报人后将法定代表人职务由聘任的股东之外的人担任,股东以免去相关责任为目的。另一种是举报人不知情,身份证借用后被熟人使用,成为管理人员,在自己登记公司时或因进入失信人员时才知道自己“被执行董事”、“被监事”。

    笔者发现有几例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前来核实工商注册信息,低保贫困户因存在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信息而无法获取政府低保等救济,据深入了解是被举报人为获取很少的报酬在知情做名义股东或管理人员的前提下,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给被举报人注册登记,但因法律知识的匮乏,可能对存在的债务风险及法律责任认识不足。

    既然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会带来如此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如果发现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该如何维权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维护自身权益:

一、取得相关证据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侵权人的行为造成被冒用人经济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就可能涉嫌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以被举报人冒名登记提供虚假材料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该公司的登记。

三、以工商部门给予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许可。

四、以实际侵权人即投资人、注册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人、被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对于被举报人不知情被冒名设立登记,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撤销设立登记,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于是否需要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目前存在争议。有一种意见是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另一种意见既然已经撤销登记,公司主体已不存在,如何来申请注销登记,只需要企业自行清算即可。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时提供以下证据资料供参考:

1、被举报人出具的《申请书》;

2、《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包括对委托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其他冒用人的现场笔录);

3、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4、《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鉴定书》、《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5、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信息;

6、身份证遗失证明;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宗。

现笔者对于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冒名登记提出的一些建议:

一是身份证作为个人最重要的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要轻易借给他人使用,以免个人身份证被冒用,在日常业务往来中需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也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

二是目前我国的公司登记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但对实质审查并未给出明确的启动条件和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实质审查条件,并充分利用现有大数据资源和网络技术条件,引入“身份证有效性鉴别”“远程视频拍照”“电话确认”“电子签名比对”等技术手段实施便捷有效的实质审查。

三是建议加大对造假者的打击力度,建议总局建立造假者数据库,像老赖名单一样,嵌入工商登记软件,每一份撤销登记附一份造假者名单,撤销登记系统操作时必须同步录入造假者信息,各地最终汇集总局,然后下发各地嵌入系统软件进行限制,限制造假者申请工商登记。

四是建议增加对参与或直接伪造申请材料的中介代办机构及个人的具体处罚条款,加强对上述对象的违法惩处力度。目前《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违法行为均以登记申请人,即公司作为处罚主体,未对代办机构或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后果进行设定,代办机构或个人伪造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以赚取委托人代理费的违法成本低,登记机关对其行为的威慑力不足。

五是进一步推进大数据管理应用。建议在进一步整合网上办事业务,统一平台、数据共享、鼓励电子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工商、司法、公安、检察、税务、银行、保险等数据,建立数据平台,实现上述数据在部门间、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共享。同时逐步推进公民指纹信息、签名信息等身份确认类数据的采集存档工作,便于公民查询掌握个人社会活动和记录情况,也便于行政机构在审核、检查等方面的共享分析和利用。

发表时间:[ 2017/11/24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