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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向社会披露
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起草了《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纳税、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等公共信用信息或将实行目录动态管理,并将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中心向社会披露。
该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深圳市信用办将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该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公共信用记录,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该办法明确,组织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荣誉信息、生效的行政处罚和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良信息等监管信息、以及对信息主体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商事仲裁和执行信息,都将纳入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公民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荣誉信息以及个人不良信息则纳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
该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 : 基本信息、荣誉信息、财务信息和涉诉信息在信息有效期内保存;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监管信息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从信息生成或生效之日起计算;个人不良信息为 5 年。
该办法提出,建立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守信红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中心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披露。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可以在同等法定条件下对守信红名单所列信息主体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
同时,该办法提出,建立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内有严重违法和失信记录的信息主体列入行政监管黑名单,通过信用中心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披露。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实施管理活动时,对被列入行政监管黑名单的信息主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该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深圳市信用办将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该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公共信用记录,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该办法明确,组织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荣誉信息、生效的行政处罚和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良信息等监管信息、以及对信息主体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商事仲裁和执行信息,都将纳入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公民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荣誉信息以及个人不良信息则纳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
该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 : 基本信息、荣誉信息、财务信息和涉诉信息在信息有效期内保存;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监管信息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从信息生成或生效之日起计算;个人不良信息为 5 年。
该办法提出,建立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守信红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中心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披露。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可以在同等法定条件下对守信红名单所列信息主体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
同时,该办法提出,建立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内有严重违法和失信记录的信息主体列入行政监管黑名单,通过信用中心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披露。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实施管理活动时,对被列入行政监管黑名单的信息主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该办法还规定,组织和个人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信用中心接到组织和个人提出的信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原始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原始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
发表时间:[ 2016/1/26 15:5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