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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环保失信者将上黑名单
通过建立环境“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
□ 本报记者 曾 平
日前,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共同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从2016年起,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一旦触及失信底线,将导致金融、项目审批、荣誉称号、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限制。
《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环保技术服务人员因重大行政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拘留、刑事处罚,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群体性事件,未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合同约定义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服务、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动车环保检验等业务的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重违法或违背职业道德等多种情形,将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环境失信黑名单管理。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含环境服务机构)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2年,环保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黑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黑名单数据永久进入企业环境信用数据库,纳入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
《办法》提出,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对其环保行政许可予以限制,不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撤销或建议撤销由环保行政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实施重点监管,并将其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相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对列入环保技术服务从业人员黑名单的自然人,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向委托方、环境服务机构、社会通报其失信行为,并建议环境服务机构解除聘用合同;向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建议对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进行相应的限制;取消其作为环保行政机关建立的专家库资格,组织有关专家咨询活动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将其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贵州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 本报记者 曾 平
日前,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共同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从2016年起,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一旦触及失信底线,将导致金融、项目审批、荣誉称号、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限制。
《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环保技术服务人员因重大行政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拘留、刑事处罚,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群体性事件,未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合同约定义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服务、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动车环保检验等业务的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重违法或违背职业道德等多种情形,将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环境失信黑名单管理。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含环境服务机构)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2年,环保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黑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黑名单数据永久进入企业环境信用数据库,纳入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
《办法》提出,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对其环保行政许可予以限制,不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撤销或建议撤销由环保行政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实施重点监管,并将其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相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对列入环保技术服务从业人员黑名单的自然人,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向委托方、环境服务机构、社会通报其失信行为,并建议环境服务机构解除聘用合同;向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建议对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进行相应的限制;取消其作为环保行政机关建立的专家库资格,组织有关专家咨询活动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将其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贵州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办法》的出台,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大环境违法违规打击力度,是保护贵州省良好生态环境有效措施,通过建立环境“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有助于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协调联动。
发表时间:[ 2016/1/25 10:26: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