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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医疗新规杜绝过度检查治疗 将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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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物价局与市卫计委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行为规则”)昨日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作为其中的一大亮点,“行为规则”明确提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自主控费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不合理用药。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在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监管方面,“行为规则”提出了多项具体监管措施。

该“行为规则”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余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定价权限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政府及主管部门规定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根据该“行为规则”,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收费。

“行为规则”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在收费窗口、门诊科室、住院服务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清单或查询服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专门设立或明确提供查询服务的机构、人员或设施,免费向患者提供价格和费用的查询服务,推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度。

发表时间:[ 2016/1/21 14:1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