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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用修复市场发展和监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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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征信》2015年第9

作者:杨渊、宋春春,均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研究发展部

美国征信市场较为成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信用报告中如存在负面信用记录或因其他不利因素导致信用评分较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经济金融活动和交易行为。为此,市场上出现了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信用修复机构法》也于1996年颁布,规范营利性信用修复机构的业务。由于《信用修复机构法》中对“信用修复”的定义比较宽泛,不仅限于狭义的修补受损信用的概念,而是泛指所有改善信用记录、提升信用评分的做法,也使得美国一些从事信用咨询、信用教育、信用预警等业务的机构(包括三大征信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受到一定制约。是否对《信用信用机构法》进行修订,将这类机构豁免在外也引发了争议。本文深入分析美国信用修复市场现状和监管争议,以期对未来完善我国信用修复机制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

信用修复的含义及分歧

信用修复在英文中对应“credit repair”,美国《信用修复机构法》中并没有对信用修复一词进行专门的定义,而是针对受该法监管的信用修复机构(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给出以下定义: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或表明可以提供)服务或咨询,帮助客户改善信用记录、信用历史或评分(Improving any consumers credit record, credit history, or credit rating),并由此获取经济回报的机构 (不包括能提供免税证明的非营利机构、信贷机构、储蓄机构和信用合作社)。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信用修复不仅限于狭义的修补受损信用(repair prior credit damage)的概念,而是泛指所有改善信用记录、提升信用评分的做法,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都要受《信用修复机构法》的监管。

美国信用修复市场的发展演变

在《信用修复机构法》出台前,市场上主要以大量小型的、地区性非营利信用咨询机构(Nonprofit Credit Counselors)为主,这类机构注册加入信用协会组织(NFCC/AICCCA等),在消费者遇到债务问题时,帮助消费者制定债务管理计划,并与债权方协商通过降低还款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法,解决因无法正常还款导致信用记录受损的问题。市场上一些专业的营利性信用修复机构则刚刚起步,但大都以不正当牟利为目的,欺骗消费者能消除信用报告中的任何不良信息(包括正确的负面信息);或者仅帮助消费者获取免费信用报告或提异议申请,并在服务前收取高额费用,为此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信用修复市场的担忧。

1996年《信用修复机构法》颁布后,一些全国性的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逐步发展成为市场的主流,这些机构大都有专业律师团队,规模较大的有雷克兴顿法律公司(LexingtonLaw)、沃维什公司(Ovation)、信用修复公司(CreditRepair.com)等,已有数十年历史。这些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利用专业技能协助客户对信用报告中存在的不实、不准确的信息进行异议处理、代表客户与信贷机构沟通争取利益、对清理重组债务信息提出建议等。据了解,专业化的信用修复机构已经有1000多家,全国信用服务机构协会(NACSO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edit Services Organizations)作为信用修复机构的协会组织,对于规范机构经营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信用修复机构主要业务及法律要求

《信用修复机构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主要规定了信用修复机构在活动中禁止实施的行为以及相关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告知消费者自行修复的权利。信用修复机构在提供服务前要向消费者告知自身权益,包括可免费获取信用报告、对于信用报告中不实信息可自行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等,由此让消费者选择是否要接受信用修复机构的有偿服务;

二是明确服务协议的内容及消费者权利。信用修复机构提供服务前必须和消费者签署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总费用、对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的详细描述、预计完成时间或完成日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可以在签署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取消协议;

三是严禁信用修复机构做出以下行为。如,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或帮助消费者伪造或篡改信用记录欺骗或者误导债权人;帮助消费者使用新的身份(如使用类似社会保险号的雇主身份号码等)重新注册以创建新的信用历史;在提供服务前收取费用(必须在服务完成后才能收费)等。对于信用修复机构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州检察院提起诉讼(个人或集体),对于违法行为的诉讼时效可从发生时间或发现时间起5年内有效。

信用修复机构的业务情况

一是通过合法途径消除负面记录。针对报告中消费者实际发生的不实、不准确、或超过保存期限的负面信息,信用修复机构会指导消费者准备足够的证据,代其发出提出异议申请或添加声明信息。大部分机构支持客户网上提交资料,并建立与征信机构异议处理系统的有效对接,加快异议申请的处理进程(《公平信用报告法》中仅要求30天以内反馈);针对信用报告中真实的负面记录,如客户已还清的120天以内的逾期记录,信用修复机构会帮助客户拟写协商信件(goodwill letter),说明当时的情形以争取信贷机构的理解,努力帮助客户消除这类负面信息;针对债务回收机构上报的消费者债务,会代消费者提出债务核实申请等。

二是采取多种措施提升信用评分。由于信用评分应用的广泛性,使得提高信用评分成为客户和信用修复机构共同的目标。信用评分有很多影响因素,如账户历史、债务总额、使用信用的种类、报告被查询次数等。信用修复机构会指导并帮助消费者关闭不曾使用的账户、开立不需要的过多新账户、核对信用报告查询记录的真实性、代表客户申请删除信用报告中展示的多余信息等,通过改变影响评分高低的一些关键因素进而提升信用评分。

三是帮助消费者加强信用管理。例如帮助消费者制定自身债务管理计划,评估消费者自身还款能力,为其申请抵押或担保类信贷产品;帮助消费者选择较容易获得审批的零售机构或百货公司申请消费信用卡,购买产品分期付款,按时还款,重新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建议消费者尽量降低负债额,例如对利率较高的账户优先还款等。

四是与信贷机构沟通维护消费者利益。信用修复机构代表消费者与放贷机构沟通,申请降低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避免信用状况继续恶化;向消费者潜在的债权人发正式的律师函,告知消费者正处于信用修复过程,为消费者争取利益。

信用修复机构范畴的不同理解及争议

信用修复机构覆盖范围的扩大。市场上还有一类机构(如FreeScoreCreditKarma公司等)向消费者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查询,提供模拟信用评分工具帮助消费者了解特定金融活动对评分结果的影响,并针对信用报告中一些重要变化提供信用监测服务。三大征信机构也提供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信用教育和咨询服务,如益博睿的信用顾问(CreditAdvisor)产品提供一对一的电话信用咨询服务,详细解读消费者信用报告的每一条内容、影响评分的因素,提供怎样提高评分的指导。

由于“信用修复”一词的定义字面上理解比较宽泛,美国部分法院在案件裁定中认为,以上机构提供消费者信用信息本身不属于信用修复行为,但是宣传过程中不可避免宣称其提供的信用监测、信用评分等服务可以帮助消费者掌握自身信用状况,改善信用记录,严格意义上属于信用修复机构的定义(“Represent that such person can or will sell, provide, or perform any service”),如果这些服务是收费的,则必须遵守《信用修复机构法》的规定 ,甚至三大征信机构面向消费者提供的收费的信用教育、预警类服务也被要求遵守《信用修复机构法》中的一些限制性条件。

《信用修复机构法》修订的不同意见。20142015年,加州共和党代表爱德华.琼斯和德克萨斯州民主党代表鲁本.海诺约萨联合多次提交提案 ,建议修订《信用修复机构法》,将全国性征信机构及受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监管的大型机构豁免在外,认为这类机构已经受到了严格的监管,业务经营很规范。美国政治经济研究院(PERC)也于日前发表了一份研究报告,根据益博睿在线信用服务产品的统计数据显示,由于《信用修复机构法》规定消费者必须在签署协议三个工作日后才能进行下一个步骤等规定,导致部分消费者中途放弃接受服务,而事实表明使用该服务可以帮助消费者改善信用状况提升评分 。

而美国金融改革(Americans for Financial Reform)、全国消费者法律中心(National Consumer Law Center)等协会组织则联合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信用修复机构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没有必要削弱该法的权限,造成监管不公,导致市场的混乱。如债务催收机构欺骗消费者尽快还款可以改善信用等级、征信机构及一些附属机构宣传推出一些可能对消费者具有误导性的产品和服务,并特别指出目前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监测服务,实际上监测的是征信机构内部教育评分,而非放贷机构广泛使用的费埃哲评分,很多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

对我国信用修复市场发展的启示

从美国《信用修复机构法》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对信用修复机构的监管重点是要防范一些不正当的信用修复行为,例如造假欺骗消费者、信贷机构乃至征信机构,虚假承诺骗取消费者付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消费者管理好信用状况、充分利用自身信用财富促进各项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有重要意义。

一是要加强消费者教育。征信机构应做好宣传教育,让消费者了解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产品的特点,了解负面信用信息展示期限、免费信用报告获取途径、异议申请和处理流程、添加本人声明等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的信用意识,引导消费者积极开展自我信用修复,避免被误导和上当受骗。

二是提升异议处理效率。征信机构、信贷机构应构建形式多样(基于互联网、电话、邮件等)的异议申请渠道和规范有序的处置流程,提高消费者异议核查处理的效率。整个过程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实时了解处理进度和结果,帮助消费者尽快对信用报告中不实、不准确的记录予以更正,避免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对专业信用修复机构业务实施监管。应尽快出台相关制度,对信用修复机构的定义、信用修复业务的范围进行清晰界定,建议将信用监测、信用教育等帮助消费者了解信用状况的业务排除在信用修复的定义中,避免出现分歧。制定信用修复行为规范,明确业务规则、工作流程和责任主体,严禁欺骗、不实宣传等不当行为,建立对不良行为的惩罚机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 2015/10/29 9:5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