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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垃圾分类纳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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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肖文舸)日前经省人大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值得注意的是,明确经费保障是本次条例的亮点之一。据省住建厅副厅长杜挺介绍,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不足是制约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另一方面,除了加大政府投入,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必须全面开征。”

目前,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均已开征垃圾费,65个县(市)城区有48个已开征。不久前,中央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采取财政和村集体补贴、住户收费、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加强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垃圾收费体现了垃圾‘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和清洁家园的主体责任。”杜挺说。

《条例》规定,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此外,《条例》鼓励各地可以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营。

不仅如此,“将垃圾分类纳入省级立法在国内当属领先。”杜挺表示,《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明确了包括垃圾处理场(厂)、转运站和收集点的建设要求,并就保障设施用地、加强建设过程的监管提出了要求,这将切实提高我省垃圾处理水平。

同时,本次《条例》提出要建立完善城乡保洁制度、管理队伍和收运网络,将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处理范围从城市延伸到镇村地区,实现了环卫保洁和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覆盖,而在模式上,鼓励实行市场化、专业化服务,逐步改变了收运环节的单一性。

另据透露,《条例》还设立监督管理专门章节,从考核、督察巡视、运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过程监管、第三方监管、信息公开、企业信用评价等多方面,提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 2015/10/27 9:22:40 ]